【摘要】温州政府部门通过下放服务性技术性职能,赋予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主体地位,强化了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,扩展了其自主治理的空间。温州行业协会的规制变革在宏观理论层面,表现为两种模式的整合:既发展了利益代表模式,也促成了交往形成模式;在微观操作层面,通过具体建构责任界定与协商沟通机制,保障了规制模式的有效运行。
【关键词】行业协会;利益代表模式;交往形成模式;法律规制;
【基金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:公私合作开展环境治理的模式创新与法律保障研究(15BFX146);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:从单一管理到合作治理:政府环境规制变革研究(12YJC820119);浙江省规划课题:转型期温州民营经济发展与政府风险规制变革研究(12JDWZ01YB)阶段性成果之一
【所属期刊栏目】政法论坛(2016年20期)